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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敬聪与邓家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敬聪,邓家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1960号原告:丁敬聪,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洲,男,1956年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丁湖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邓家林,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丁敬聪与被告邓家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敬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家林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敬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经人介绍认识邓家林,邓家林在丁湖镇索滩村搞楼房开发,我给邓家林订屋面板,人工费、木面板都是我的。工程完工后,邓家林欠我6000元,邓家林于2016年3月28日写下欠条一张。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邓家林在诉讼过程中未有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邓家林在丁湖镇索滩村搞房地产开发,邓家林雇佣丁敬聪为楼房订面板。工程完工后,邓家林欠丁敬聪工程款6000元,因邓家林暂时无钱,2016年3月28日邓家林给丁敬聪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邓家林未有偿还,丁敬聪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邓家林出具欠条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000元,有被告本人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依法偿还,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本案诉讼抗辩权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家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敬聪工程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邓家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