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衡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泽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衡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美帆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泽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134号原告:重庆衡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09号1-1-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94249X。法定代表人:陈国香。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元,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美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新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53231542。法定代表人:任筱强。被告:重庆泽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56991276。法定代表人:吴定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衡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美帆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泽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衡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衡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衡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衡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