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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建敏与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东陡崖村民委员会、李金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敏,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东陡崖村民委员会,李金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733号原告:宋建敏,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樊夕群,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东陡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东陡崖村。法定代表人:王建荣,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彩慧,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香,女,193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本锋,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系李金香之子。原告宋建敏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东陡崖村民委员会、李金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合同编号为370211109229000074J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签订《胶南市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承包东岭路北1.09亩土地,承包期限为199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共30年,同时原胶南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年底,原告在领取另承包的5.08亩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发现,被告村委会于2014年9月1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李金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涉案的1.09亩土地发包给了被告李金香,承包期限仍为199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共30年。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属无效。本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发包给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其权属。因此,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宝超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