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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罗安生与延庆区永宁镇小庄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安生,延庆区永宁镇小庄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986号原告罗安生,男,1937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新红(原告之儿媳),1966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延庆区永宁镇小庄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树友,该村村主任。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安生与被告延庆区永宁镇小庄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罗安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一元,由原告罗安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