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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贺文龙与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龙,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959号原告贺文龙,男,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张自海,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28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龙灿,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文龙诉被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文龙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龙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宁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文龙承担。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