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周红珍、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珍,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周红珍。被执行人: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对该案件的执行。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执恢307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