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保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栖霞市万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慧力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万家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慧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万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北。法定代表人:邹风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红,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慧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I-8小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隋波,总经理。原告栖霞市万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慧力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鲁0691执保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万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栖霞市商业街10号土地[土地证号:栖国用(2006)第2801**号,使用权面积9886.0平方米]一宗。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栖霞市万家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栖霞市商业街10号土地[土地证号:栖国用(2006)第2801**号,使用权面积9886.0平方米]一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