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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学礼与包喜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礼,包喜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286号原告:王学礼,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包喜帅,男,1990年1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告王学礼与被告包喜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学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学礼负担。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子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