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学礼与包喜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礼,包喜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民初286号原告:王学礼,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包喜帅,男,1990年1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原告王学礼与被告包喜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学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学礼负担。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子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