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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国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文国荣。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镇巴县新街。(以下简称财保镇巴支公司)负责人杨元武,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文国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文国荣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96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90元、住宿费160元,合计2465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文国荣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3973.39元,���计38623.39元,减去已垫付的5000元,下余33623.39元,定于2016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权利人文国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3623.39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2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曹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兆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