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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9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城石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70980。法定代表人:高保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梅,女,汉族,靖安县人,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督014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家梅归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3770.3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41元,执行费1318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梅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梅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家梅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梅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在本院领取执行款24863元。除外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张家梅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国芳审 判 员  舒小晖代理审判员  吴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