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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董文贵与梁辉、韦振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贵,梁辉,韦振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272号原告:董文贵,农民。被告:梁辉,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被告:韦振刚,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原告董文贵因与被告梁辉、韦振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贵以二被告已过保证期间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董文贵负担。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其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