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董文贵与梁辉、韦振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贵,梁辉,韦振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272号原告:董文贵,农民。被告:梁辉,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被告:韦振刚,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原告董文贵因与被告梁辉、韦振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贵以二被告已过保证期间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文贵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董文贵负担。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其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