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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与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祥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祥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970号申请人: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住所地宿松县。负责人:王金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陈典喜,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任祥斌,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申请人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腾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祥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二被申请人合同项下的20套商品房,限制该20套商品房的交易登记,分别为:秀水河畔5幢二单元5-1101室、二单元5-1102室、二单元5-2101室、二单元5-2102室,6幢一单元6-1102室、二单元6-2102室,7幢一单元7-1101室、一单元7-1102室,2幢商铺10室、11室,1幢二单元1-2101室、一单元1-1112室、二单元1-2111室、二单元1-2112室,4幢一单元4-1082室、二单元4-2081室、二单元4-2082室、一单元4-1092室、一单元4-1102室、二单元4-2102室。申请人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宿松县五里乡孚玉东路以北白洋河以东秀水河畔20套商品房,限制该20套商品房的交易登记,分别为:秀水河畔5幢二单元5-1101室、二单元5-1102室、二单元5-2101室、二单元5-2102室,6幢一单元6-1102室、二单元6-2102室,7幢一单元7-1101室、一单元7-1102室,2幢商铺10室、11室,1幢二单元1-2101室、一单元1-1112室、二单元1-2111室、二单元1-2112室,4幢一单元4-1082室、二单元4-2081室、二单元4-2082室、一单元4-1092室、一单元4-1102室、二单元4-2102室等二十套房屋;限制该二十套商品房的交易登记。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