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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宁叶与被申请人郑建路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宁叶,郑建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财保15号申请人魏宁叶。委托代理人赵伟伟。被申请人郑建路。申请人魏宁叶以郑建路驾驶陕AL91**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她相撞,致她左腿截肢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建路实际所有的陕AL91**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担保人魏永涛自愿以其所有的陕A051**别克SGM7150MTA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夏凯凯名下,由被申请人郑建路实际所有的陕AL91**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扣押于礼泉县交警队停车场内。二、对担保人魏永涛名下的陕A051**别克牌SGM7150MTA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水利审 判 员 : 张 曼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李 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