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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仲平与陈丽冰、广州市添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力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271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仲平,陈丽冰,广州市添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力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仲平,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添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代表人:黄力科,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力科,住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88号502房上诉人张仲平因与被上诉人陈丽冰、广州市添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力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仲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