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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8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华耀星城灯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肖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开发区华耀星城灯饰经营部,肖建军,郴州市开发区华耀星城灯饰经营部,肖建军,郴州市开发区华耀星城灯饰经营部,肖建军,郴州市开发区华耀星城灯饰经营部,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8执469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华耀星城灯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郴州市五岭大道39-18号。经营者陈声远,男,汉��,湖南省永兴县人。被执行人肖建军,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华耀星城灯饰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肖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执行人员依法通过房产、工商、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2016年12月19日我院执行人员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肖建军所有的车辆一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执行人被执行人肖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向阳审 判 员  李红日审 判 员  丁永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阳水源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