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祝建刚与昆明环保产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某,昆明环保产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江苏省无锡市人。委托代理人:毛希,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明环保产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421号巨盟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568804802B。法定代表人:朱建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祝某某申请执行昆明环保产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昆明环保产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伊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