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毛文华与黄忠、郑自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华,黄忠,郑自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529号之一原告:毛文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黄忠,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郑自培,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毛文华与被告黄忠、郑自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毛文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自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文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自培的起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华撤回对被告郑自培的起诉。审 判 长 袁洪林人民陪审员 曾从明人民陪审员 曹世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