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987号原告:吴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某(系被告之子),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陆斌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职员。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