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9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珍兵、段广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兵,段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珍兵,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段广彬,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广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1850元[其中欠款130000元,执行费1850,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