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珍兵、段广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兵,段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珍兵,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段广彬,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广彬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1850元[其中欠款130000元,执行费1850,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