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玲娥、梁玉卿与吴玲娥、梁玉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玲娥,梁玉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玲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玉卿,离石电缆三产实业公司批发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宇,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福升,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玲娥因与被申请人梁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吕民一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玲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唤梅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高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