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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勿力吉仓与胡其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勿力吉仓,胡其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1838号原告:勿力吉仓,男,1950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崔友,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被告:胡其图,男,约3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原告勿力吉仓诉被告胡其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勿力吉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其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勿力吉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胡其图给付原告借款3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2016年1月1日,被告胡其图因生活及生产,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于2016年10月1日还款,并为原告出具了一枚借据。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无奈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借款3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胡其图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被告胡其图因生活及生产,从原告处借款3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其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勿力吉仓借款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胡其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