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长江于被执行人庆阳联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55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何长江等27人与被执行人庆阳联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联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长江等27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联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其招募费、交通费1242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庆阳联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权国采取拘留措施,3月14日谢权国履行执行款项14123元,已认识错误被提前解除拘留,3月27日谢权国交纳诉讼费2000元。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民终7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何长江等27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