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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龙兴明与林廷发、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兴明,林廷发,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99号原告龙兴明,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帅芸,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廷发,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安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兴明诉被告林廷发、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兴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明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兴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元,由原告龙兴明负担。审 判 长  向煜暄人民陪审员  向盛会人民陪审员  张隆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运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