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斯日吉莫德格与额日和木、哈斯图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日吉莫德格,额日和木,哈斯图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1862号原告:斯日吉莫德格,女,1959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被告:额日和木,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哈斯图娅,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系被告额日和木之妻)原告斯日吉莫德格与被告额日和木、哈斯图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斯日吉莫德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额日和木、哈斯图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18日,被告额日和木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息1.5分,并口头约定该笔借款及利息随时还。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000元。被告未作出答辩。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额日和木签字、捺印的借据,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1月18日,被告额日和木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息1.5分。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额日和木一直未能给付。经查,二被告于199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额日和木借原告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额日和木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外债,被告哈斯图娅无证据证明该借款为被告额日和木个人债务,或二被告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借款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额日和木、哈斯图娅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斯日吉莫德格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自2013年11月18日起,到全部还清借款时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1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久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