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钟守华与张青英、赖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守华,张青英,赖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99号原告:钟守华,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容,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英,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赖召彬,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雯,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守华与被告张青英、赖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钟守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钟守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钟守华负担。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