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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钟守华与张青英、赖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守华,张青英,赖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99号原告:钟守华,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容,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英,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赖召彬,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雯,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守华与被告张青英、赖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钟守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钟守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钟守华负担。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