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7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永亮与陈昌国、王桂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亮,陈昌国,王桂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7918号原告:陈永亮,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陈昌国,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沭阳县浙江商城C区。被告:王桂珍,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沭阳县浙江商城C区。原告陈永亮与被告陈昌国、王桂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陈永亮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亮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永亮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沈 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