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福与董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董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448号原告:张福,男,现住望奎县望奎镇。被告:董文辉,男,现住望奎县海丰镇。原告张福与被告董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福刚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