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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福与董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董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448号原告:张福,男,现住望奎县望奎镇。被告:董文辉,男,现住望奎县海丰镇。原告张福与被告董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福刚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文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