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龙游县纯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龙游县纯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01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县纯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游县纯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