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纸业有限公司、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某、汪某某、梅某某、陈某某、肖某2、肖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某某有限公司,肖某,梅某某,陈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664号之一申请人:霍山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肖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梅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霍山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某纸业有限公司、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某、汪某某、梅某某、陈某某、肖某2、肖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山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XX小区X栋XXX室(房地产权证号为:霍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梅某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XX小区X区XX号(房地产权证号为:霍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陈某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XX小区X区X号楼XX室(房地产权证号为:霍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霍山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XX小区X栋XXX室(房地产权证号为:霍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梅某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XX小区X区XX号(房地产权证号为:霍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三、查封陈某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XX小区X区X号楼XX室(房地产权证号为:霍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方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