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兴明、聂兴琼申请宣告聂顺郎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兴明,聂兴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3民特3号申请人:邱兴明,男,1943年8月3日出生,住中江县。申请人:聂兴琼,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住中江县。上列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欢,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邱兴明、聂兴琼申请宣告聂顺郎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邱兴明、聂兴琼称,二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1长子聂顺郎、次子聂顺川(已溺水死亡)。1997年农历11月,聂顺郎外出到浙江宁波务工后与二申请人失去联系,经二申请人及其家人多年四处寻找,其间亦向当地村委会、政府及中江县公安局古店派出所报案查找,至今仍无被申请人聂顺郎的音讯下落。现聂顺郎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因此,请法院判决宣告聂顺郎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聂顺郎,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中江县,系申请人邱兴明、聂兴琼之长子。申请人邱兴明与聂兴琼系夫妻,二人婚后于1974年6月24日生育1长子聂顺郎,之后生育次子聂顺川(已于1994年溺水死亡)。1996年,聂顺郎外出到宁波务工,之后回家一次。1997年农历11月,聂顺郎再次到宁波务工后与其家人失去联系而未再回家,二申请人发现聂顺郎失去联系后即与亲属通过向中江县古店乡人民政府及中江县公安局古店派出所报案等方式到处寻找被申请人聂顺郎,但至今被申请人聂顺郎仍无任何音讯下落,现聂顺郎已下落不明19年余。现中江县古店乡西城村村民委员会、中江县古店乡西城村第三农业合作社、中江县公安局古店派出所、以及二申请人的邻居,即证人聂顺长、李文秀、钱明见等均证实:聂顺郎于1997年11月与二申请人失去联系后至今未归,经其亲属四处寻找无果,现下落不明。2017年1月4日,申请人邱兴明、聂兴琼向本院提起申请。另审理中查明,被申请人聂顺郎没有需代管的财产。申请人邱兴明、聂兴琼申请宣告聂顺郎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17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聂顺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聂顺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聂顺郎于1997年11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父母即二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聂顺郎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