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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明才、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明才,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3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明才,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豫川,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重庆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林有成,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明才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明才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工作时间有误。申请人于2013年2月24日开始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工作时间与事实不符,导致判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错误。2、一、二审判决未查清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5年1、2月工资的事实。王明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明才的入职时间及晨靖公司支付王明才2015年1、2月工资的情况。首先,王明才陈述其于2013年2月24日到晨靖公司工作,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晨靖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举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王明才在二审诉讼中也认可其入职晨靖公司的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其入职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并无不当。其次,在一审诉讼中晨靖公司举示了支付王明才2015年1月份工资的凭证,王明才未提供证据否定晨靖公司支付其2015年1月份工资的事实。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晨靖公司支付了王明才2015年1月份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王明才于2015年2月7日后未到晨靖公司上班并且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一、二审判决晨靖公司支付王明才2015年2月1-7日工资73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王明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