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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坤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王坤,王立春,曹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住所地:招远市府前路。负责人王茂顺,行长。被执行人王坤,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陈家窑村。被执行人王立春,女,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陈家窑村。被执行人曹承志,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大秦家街道办事处陈家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坤、王立春、曹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立春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王立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立春在恒丰银行招远支行金都花园分理处的帐户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忠强—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