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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章建新,胡秀芳,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艺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壶山下街71号。法定代表人:毛晓平。被执行人: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章建新。被执行人:章建新,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秀芳,女,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颜关伟。被执行人:永康市艺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章建新。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章建新、胡秀芳、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艺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2015)金武商初字第171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已于2016年3月28日将本案债权转让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执1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潘饶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