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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财保21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温艳秋与曲桂荣、赵敏莉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艳秋,曲桂荣,赵敏莉,赵凯,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财保21之1号申请人温艳秋,男,1965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曲桂荣,女,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申请人赵敏莉,女,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申请人赵凯,男,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申请人赵强,男,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窦洪岩名下的房产(位于突泉镇康乐居委会2区4段155-4幢)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占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