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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翟洪惠、颜丙荣等与王保卫、王新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洪惠,颜丙荣,祝传芹,翟某1,翟某2,王保卫,王新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6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洪惠。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颜丙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传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某2。翟某1、翟某2的法定代理人:祝传芹,系翟某1、翟某2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慧磊,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新江。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奎园小区晓月园3号楼。负责人:秦宏强,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翟洪惠、颜丙荣、祝传芹、翟某1、翟某2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卫、王新江及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少民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翟洪惠、颜丙荣、祝传芹、翟某1、翟某2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薛山中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