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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钰辉、王泽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钰辉,王泽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钰辉,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虎,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上诉人刘钰辉与被上诉人王泽虎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8民初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钰辉上诉称:1、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北省新乐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新乐市人民法院;2、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错误,2009年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洽谈销货,在上诉人处达成口头买卖合同,被上诉人送货到上诉人处,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事实,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上诉人处,即合同履行地是在河北省新乐市。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8民初30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答辩。经审查,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诉称:自2008年开始,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定做装电热毯的纸盒,至2015年2月16日,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纸盒款100000元,经多次催要,上诉人于2017年春节前偿还10000元,至今仍欠款90000元。被上诉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欠条一张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因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所欠纸盒款,被上诉人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河北省雄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刘钰辉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