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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温州市新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丁江中、林雅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新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丁江中,林雅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120号原告:温州市新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繆存良。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总是,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江中,男,回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雅新,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新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江中、林雅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新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