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116号原告张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东胜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胡某某,公民身份证号:×××,1967年7月23日出生,东胜人,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案件申请费1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