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永红、代声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红,代声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红,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代声权,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声权银行账户存款280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