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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353号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迳口民乐路1号萌茵花园25座103室。法定代表人:卢生能。委托代理人冼雪婷,公司员工。被告李国明,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缴清拖欠物业管理费,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智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