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董克莲、董双桥、何欢、余道兰、刘金彩申请执行红果鲜鱼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克莲,董双桥,何欢,余道兰,刘金彩,红果鲜鱼房餐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董克莲,女,199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董双桥,男,199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何欢,男,1997年8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余道兰,女,1996年8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刘金彩,女,199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被执行人红果鲜鱼房餐饮店,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杜鹃西路海宁商场*楼**号。法定代表人马腾云。董克莲、董双桥、何欢、余道兰、刘金彩申请执行红果鲜鱼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盘劳人仲案字【2016】第501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董克莲工资5342元、董双桥8203元、何欢4923元、余道兰5070元、刘金彩4970元,合计2850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3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盘劳人仲案字【2016】第50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