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刘晓丽与刘东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刘东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906号原告:刘晓丽,女,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刘东财,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村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地址:连云港市仓梧路1号。委托代理人岳欣,该公司职工。原告刘晓丽与被告刘东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晓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东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丽撤回对被告刘东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晓丽自愿负担。审判员 韩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