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德广诉被告刘德民、李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广,刘德民,李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015号原告:郭德广,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刘德民,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李怀敏,女,其他个人信息不详。原告郭德广诉被告刘德民、李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0元,减半收取计6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宪伟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