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执保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秦四五、宁国市西津河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四五,宁国市西津河休闲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保106号之一申请人:秦四五,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宁国市西津河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时代广场9幢1005、2005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1881072385069Y。法定代表人:朱进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四五与被申请人宁国市西津河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皖1881执保106号执行裁定书,对宁国市西津河休闲农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因案件审理需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宁国市西津河休闲农业有限公司在宁国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上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哲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