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刘建超、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超,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财保40号申请人:刘建超,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申请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美珠。申请人刘建超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分红,金额以53万元为限。申请人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永嘉县固士力制锁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及分红(冻结金额以53万元为限)。保全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1日。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刘建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跃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