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武义凌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进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武义凌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进茂,朱惠芳,吴催胜,李少燕,金XX,陈彦,朱海波,姚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475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武义县武阳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杨忠旭委托代理人:文秋晨,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颖,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系原告员工。被告:武义凌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武江大道316号。法定代表人:王进茂被告:王进茂,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武义县。被告:朱惠芳,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武义县。被告:吴催胜,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李少燕,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金XX,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陈彦,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朱海波,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香格里拉城市。被告:姚璐,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香格里拉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武义凌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进茂、朱惠芳、吴催胜、李少燕、金XX、陈彦、朱海波、姚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已全部结清本金及利、罚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童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