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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洪君与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东中百佳乐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君,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东中百佳乐家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957号原告:李洪君。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东中百佳乐家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以北新华路以东圣荣超市。负责人:李月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静,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君诉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东中百佳乐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