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5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秋玉、陈军、黄秋林与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玉,陈军,黄秋林,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354号原告:黄秋玉,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陈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黄秋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孙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原告黄秋玉、陈军、黄秋林与被告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秋玉、陈军、黄秋林以被告孙林已答应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玉、陈军、黄秋林撤诉。案件受理费7154元,减半收取计3577元,由原告黄秋玉、陈军、黄秋林负担。审判员  梁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