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维升与王钟民、于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升,王钟民,于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45号原告:高维升,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王钟民,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于梅,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高维升诉被告王钟民、于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245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