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东莞三元鞋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平升鞋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三元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平升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852号原告:东莞三元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官桥滘村。组织机构代码为61810427-4。法定代表人:林炽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中,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平升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工业区深溪路。组织机构代码为55914329-9。法定代表人:宋小枚。原告东莞三元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平升鞋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三元鞋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三元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巧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雁萍 更多数据: